信息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发布日期:2025-10-15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区域合作深化;
摘要:相关法律虽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规定,却未将地方政府规章纳入区域协同立法范畴,由此导致地方政府难以通过规章形式有效参与区域协同立法。随着区域合作不断深化,客观上要求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地方立法共同参与合作治理;政府作为区域合作的主要推动者,更需要将其规章纳入协同立法范畴;而地方政府规章的现实情况也体现了政府规章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的必要性。为此,要通过立法解释或法律修改方式,在法律层面确立地方政府规章参与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依据;要结合政府规章的特性,创新协同立法形式,提升协同立法的深度与实效;要明确政府规章区域协同立法的权限、法律效力等,为区域合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 王春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志猛,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专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题: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分类号:D927;D921
期刊名: 《法治现代化研究》
原文链接: 地方政府规章的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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