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管辖;法院管辖;指定管辖;
摘要:我国公益诉讼管辖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检察机关立案与提起诉讼主体分离、不同类型公益诉讼管辖层级差异等诸多问题。当前,学界观点与实务探索多倾向于提级管辖、集中管辖等,不利于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在公益诉讼管辖制度重构中,应坚持以基层管辖为主、谁立案谁起诉、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资源、有利于监督行政权等原则。在此基础上,行政公益诉讼应建立行政级别与司法层级相对应的管辖体系,民事公益诉讼则应回归基层管辖为主、上级管辖为例外的制度导向,并以跨行政区划指定管辖作为补充机制,从而形成层级对应、衔接顺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公益诉讼管辖制度。
作者简介:王春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专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题: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分类号:D926.2;D925;D926.3
期刊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原文链接:论公益诉讼管辖制度的重构